
安徽省心理咨询师协会章程
2013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安徽省心理咨询师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英文名称为 Anhui psychologycounselor association缩写 APCA 。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由安徽省国家心理咨询师、心理卫生学、心理学、精神医学、社会学、教育学界等科学工作者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具有公益性、学术性、科普性的法人社会团体。具有跨学科的特点,是发展安徽省心理学应用事业和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协会宗旨:团结安徽省国家心理咨询师、心理卫生学、心理学、精神医学、社会学、教育学界等科学工作者,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职业道德基础上,开展心理咨询、心理健康教育等活动,宣传普及心理卫生知识,为发展心理咨询事业,促进心理学应用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维护和提高人民心身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在:安徽省芜湖市北京东路1号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对心理咨询师的业务工作给予指导,推进心理咨询行业不断发展。组织心理咨询相关理论和应用研究。
(二)定期组织心理咨询机构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安徽省心理咨询师整体素质与执业水平。
(三)在调研的基础上,拟定行业发展规划,督促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加快行业发展。
(四)开展心理咨询机构的评审和鉴定工作。加强对县市级心理咨询师协会业务指导工作。
(五)依法编辑、出版、发行心理应用和心理咨询类相关科普书籍,报刊及音像制品。开展各类公益性的心理咨询活动,普及、推广心理科学,提高民众心理健康水平。
(六)接受委托承担心理学应用领域的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
(七)围绕心理咨询及应用专业开展学术交流,促进心理咨询和应用学科的发展。
(八)向党和政府反映心理咨询师和心理学应用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九)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专业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包括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第八条: 各类会员条件凡承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会员条件之一者,均可志愿申请为本会会员.
(一):个人会员
1.高等院校毕业,具备有国家三级心理咨询师证书或精神科执业医师证书的心理学、医学、教育学的专业技术人员。
2. 取得主任医师、教授、研究员职称,在本学科发展领域中成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热心支持协会工作,能履行会员义务者。
3.其他学会、协会、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者,可以跨会申请为本协会会员。
(二):团体会员
热心支持心理学应用事业、支持本会工作、愿意参加本会活动、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学术、科研、教育或其它社会团体或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1、申请:由本人提交书面《安徽省心理咨询师协会个人会员申请表》,需本会会员二人介绍,
2、审核:由本会秘书处或委托所在市、县心理咨询师协会、系统分会按照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考核,
3、审批:经常务理事会审批,并在本会备案。
4、入会:本会秘书处向新会员下发《入会通知书》,并颁发《会员证》。
(三)团体会员入会程序:
1、申请: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向本会提交书面《安徽省心理咨询师协会团体会员申请表》。
2、审核:由本会秘书处或委托所在市、县心理咨询师协会、系统分会按照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考核,
3、审批:经常务理事会审批,并在本会备案。
4、入会:本会秘书处向新会员下发《入会通知书》,并颁发《团体会员证》。
第十条: 各类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
1.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交流;
3.优先在本协会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
4.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三):团体会员权利
1. 派代表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
2. 取得本协会有关学术资料。
3. 接受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4. 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申请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外学术会议。
5. 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 各类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协会决议决定;
2.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协会和所在专委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团体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发证单位,并交回会员证,如果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各类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批年度工作计划;
(十一):审批新建专委会和申批申办期刊;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需具备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心理咨询师师资资质;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秘书长可以连选连任,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理事长或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或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对外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设立秘书处,作为本协会主要办事机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管理经费收支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本届卸任理事长可推举为下届名誉理事长。
第三十条:本协会设名誉理事长、荣誉理事长,在学术上有突出成就,对本协会工作有贡献,不再继续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者,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聘任为名誉理事长、荣誉理事长,任期为一届。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酌情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分别承担理事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按心理学应用专业发展的需要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成立相应的专业委员会(分会),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使用“安徽省心理咨询师协会某某专业委员会(分会)”专业委员会(分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分支学术机构,负责组织本学科的学术活动。专业委员会(分会)不是法人社团,不得另订章程,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由协会专业委员会协商推荐委员组成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由理事会聘任或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专职人员,组成办事机构。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对市、县心理咨询师协会实施业务指导。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二):捐赠。
(三):省科协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经费管理
(一):本协会实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体制,经费收支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社团财经法规和制度。
(二):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及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款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四)、本协会在理事会换届改选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提出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到民政厅办理注册手续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于 2013 年 8 月 25 日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